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小区内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陈郁

陈先生问:
  今年4月,我的一个亲戚在封闭式小区里行走时,被张某的轿车当场轧死。事发后,交警部门以小区不属公共道路范围为由,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听说这样一来,张某就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问,张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封闭小区内的道路是不允许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在封闭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此外,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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